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因再生水水量不足确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取水,并计量缴费。除消防等应急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市政消火栓取水。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消防水栓供水的,须先得供水企业同意,并报消防单位批准。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和维修,减少输水损失或渗漏,提高供水保证率。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用水定额、本行政区域用水状况、水量预测、节约用水规划以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对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云南节水型社会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根据经济、社会、环境与技术发展水平,通过法律、法规、管理、技术与宣传手段,改善供水系统,减少需水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的损失与浪费,合理增加水的可利用量,实现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达到环境、生态、经济效益的一致性与可持续发展。云南节水型社会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规定填报年度用水统计报表。

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企业。通过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可以有力地推动城市节水工作。例如:河北省相关人员明确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目标,即到“十五”末,大部分设区市要达到《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要求,建设成为节水型城市。为此,要在相关人员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制定“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要按照《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要求,对节水型城市 29 项考核指标和节水型企业(单位)24项考核内容,逐项分解落实,认真组织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城市的创建活动,提高城市节水的整体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节水中长期规划,批准后实施,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等的有关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

认识到节约用水是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强领导,把建设节水型城市和保证供水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应当分工协作,依法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经营服务市场的培育、调控和监管:重点抓好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宣传教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的手段,强化市供水企业供水水质及安全供水的监管,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应当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一位,统筹规划、同步实施。统筹考虑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措施和工程布局方案,制定规划,协调好城市供水、节水与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建设。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云南节水措施
由于项目影响、投资规模不同,我国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但仍存在职责不清问题。云南节水型社会
国家节水型城市是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高荣誉称号,是指一个城市通过对用水和节水的科学预测和规划,调整用水结构,加强用水管理,合理配置、开发、利用水资源,形成科学的用水体系,使水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创建节水型城市: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构建节水型城市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创新生产方式,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先进技术,加强城市节水管理,提高中心城区用水效率,改善水生态环境。实施从原水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增强市民节水意识,营造亲水、惜水、节水的良好氛围,推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提升长垣城市品位、竞争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打下坚实基础。云南节水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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